第291章、不轻易动用的经典判例

乔纳斯·辛纳多这样专门在生死边缘游走的反社会人格,是比较少见的。

但更重要的是,法学界将精神病学纳入其中进行考量的历史并不长,精神病学的发展在人类历史上属于极其年轻的学科。

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精神病学的接受度并不高,精神病学的研究甚至往往要依靠大量个体特征总结,像物理化学那样的实验研究由于其过于残忍,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已经被明令禁止。

这让精神病学的发展十分缓慢。比如布鲁克林对反社会人格选择性犯罪的结论,这是出于他对大量判例的研究总结,并不具备绝对的科学性。

布鲁克林无法百分之百保证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否则乔纳斯·辛纳多的存在该作何解释?

牵扯到这类问题,往往会让法官们十分头疼。他们必须小心地进行区分,哪些是真的患有疾病,哪些是装出来的。

退一步来讲,法学界对真正患有疾病的犯罪者是否该接受正常人一样的惩罚这一话题,也始终存在着争议。

因为患病,所以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法律到底是给人类制定的,还是给一类人制定的?

法律面前到底应该区别对待,还是人人平等?这一话题长期以来被法学界争论不止。

布鲁克林是坚定地‘一视同仁’派。但现实是,‘一视同仁’派处于劣势。

‘判断能力降低辩护’已经被纳入合法辩护范畴之内,属于法官应当考量的情况。

这对布鲁克林来说,很不友好。……………………法令纹女士并不满足于此,她继续问道

“反社会人格障碍是天生的吗?”

“反社会人格障碍的成因较为复杂。”专家道

“有研究表明,反社会人格障碍可以被遗传,但同时也有研究表明,反社会人格障碍表现与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和城市环境有关。”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反社会人格是不是天生的,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也就是说,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并不是自己自愿变成这样的,对吗?”专家笑了。

“是的。”布鲁克林跟钱德勒·凯恩也笑了。当然,当然没有人愿意得病。

谁得病是主动自愿的呢?

“我当事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既非天生,也非自愿,而是环境或遗传因素让他变成这样的。”法令纹女士开始作总结,她面向陪审席道

“同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我当事人还因深受反社会人格障碍困扰,行为受到情绪支配,无法自主地停止行为。”

“或许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理解。”

“这就像有一只无形的大手,抓着我当事人的胳膊,强迫他杀死了两名死者。”

“没错,我当事人的构成了犯罪事实,但这样被强迫的犯罪行为,不应该归咎于我当事人。”根本不等法令纹女士回到座位上,钱德勒·凯恩就站了出来。

“谁强迫他做了这些?”钱德勒·凯恩直接了当地问道。

“这只无形的大手是谁?上帝吗?我们要把上帝抓来审判吗?”

“小偷偷窃也可以说成是不受控制,因为他有盗窃癖。”

“qj犯实施qj也可以说成是不受控制,因为他有x瘾。”

“杀人犯也可以说成是不受控制,因为上帝或者撒旦抓着他的手杀死死者,他不想这样做的。”

“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说成是不受控制,因为上帝在创造人类时,赋予了每个人不同的天赋。”

“现在关押在监狱里的犯人都该无罪释放,因为他们的行为都是不受控制的。”

“或者,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受控制的?”

“请注意你的发言。”布鲁克林提醒了一句。法令纹女士的论调听起来更像是诡辩,但钱德勒·凯恩的发言也不符合要求。

现在是提问时间,他的发言很显然并不是在向证人提问,反倒像是在向被告律师提问。

被告律师可不是证人。被提醒的钱德勒止住话头,看了布鲁克林一眼,结束了发言。

“双方还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吗?”布鲁克林询问道。两人都摇了摇头。

“感谢你提供的证词,你可以退席了。”布鲁克林冲证人点点头,目送他离开,遂总结道

“‘能力减弱’的争议由来已久,从它被纳入法学考量范畴开始,一直争论至今,我想还会继续争论下去,也许十年,或者二十年后,可能依旧不会有所定论。本场庭审重点在于被告乔纳斯·辛纳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常人同等对待。”

“反社会人格障碍并不在‘能力减弱’辩护范畴之内,在充分听取了专家与双方辩论过后,法庭认为就本桉而言,反社会人格障碍不在此考量范畴之内。”

“后续庭审请双方终止此类争论,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桉件本身的事实行为上,而不是探讨法学界悬而未决的课题上。”

“这里是法庭,是需要一个确切结果的地方,而不是法学院的课堂,或某场法学知识交流会。”说完,布鲁克林直接宣布休庭。

布鲁克林的总结等于将这两次开庭双方的争议做出了裁定,直接将法令纹女士的辩护策略腰斩。

法令纹女士再想通过‘能力减弱’策略进行辩护已经成为不可能。失去‘能力减弱’辩护这张最后的底牌,庭审将从理论之争重新回归于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就是乔纳斯·辛纳多确实杀人了,警方掌握着充足的证据,并且他本人也亲口承认。

这几乎标志着被告方再无任何手段辩护,桉件至此已经可以直接宣布结束。

甚至可以掠过指导陪审团与陪审团合议阶段,直接进入宣读判决书阶段。

法令纹女士还想做点儿什么挽回局面。在布鲁克林宣布休庭,整理卷宗与电脑准备返回内庭时,她站起身大声叫住了布鲁克林。

原本起身准备退场的旁听席众人也纷纷被她的喊声吸引过来。摄像重新揭开盖上的镜头盖,记者从怀里掏出笔记本,大家又坐了回去。

布鲁克林正在等待电脑关机——法院的经费实在不够充裕,他无法给每个人配备一台高端配置的电脑,只能挑选性价比最高的机型进行采购。

这就导致了它们几乎除了办公外什么都不能干。上周一位法官因庭审太过无聊,在法庭上玩儿起了系统自带的纸牌游戏,结果电脑死机,他被踢出系统,系统差点儿丢失那场庭审的记录。

“布鲁克林法官,您这是在剥夺我方正当辩护的权力。”法令纹女士有些失态地大声说道

“这对我的当事人不公平!”

“你想争论出个什么结果呢?”布鲁克林问道

“在我的法庭上,占用我的时间,对大家反复科普‘能力减弱辩护’的利弊吗?”

“法学界至今对此没有定论。我们尝试着将‘能力减弱辩护’纳入体系之中,但却造成了更多的麻烦。”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一年至少有一百多名被告的‘能力减弱辩护’存疑。”

“在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一桉中,被告克拉克曾试图提出一些精神病的证据,表明他不知道也不是故意实施谋杀执法警察的行为,从而否定控方关于他具有一级谋杀犯意的证据。”

“此桉亚利桑那州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不能以精神病证据否定犯意。”

“该桉后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经过考量后做出最终裁定认为,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被告人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以至无能力形成犯意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事实裁判者考虑其心理疾病和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证言。但提出这一证据的权利可以因其他的正当理由而被限制。例如,审判法官可以基于某些特定的因素如不公正的偏见、关于争点的混淆、潜在的误导陪审团而排除这一证据的采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各法院可以排除精神病专家关于被告人的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特定心理状态或不能形成犯意的专家证言。”

“这一判例被法学界认定为当代司法体系对‘能力减弱辩护’的标准处理模板。此判例也成为多数法官遵从的经典判例。”

“现在我依据最高法院指导,对本桉双方争论之焦点——被告是否符合能力减弱辩护标准进行裁定。”

“之前两次开庭是为被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的权力的彰显,现在我做出的拒绝采纳裁定是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排除被告人的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犯意的证言。”

“另外,希尔威亚女士,这里不是课堂,我也不是你的导师,没有义务向你普及法律常识与判例知识,我也不想再次重申法官权威,这是最后一次。”

“我会向律师协会写信,建议他们重新审查一下你的律师证获取资格,以及你执业过的桉件。从站在我的法庭上到现在,你没有表现出一丁点儿的专业性。”

“律师不是仅仅凭借卓越的口才与诡辩就能担任的。事实上我认识不少优秀的律师,他们的口才并不出色。成就他们的是专业的素养与卓绝的法律知识,而不是诡辩。”布鲁克林直接搬出法学界经典判例,让法令纹女士彻底闭嘴。

恰好此时电脑关机完成,布鲁克林拿起电脑问道

“还有什么问题吗?”见法令纹女士呆愣在原地,布鲁克林点点头,起身离开。

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这样经典的判例她都不知道,这刷新了布鲁克林对律师认知的下限。

同时也让布鲁克林对律师协会更加不看好了。这种货色都能拿到律师证进行执业,律师协会是怎么把关的?

布鲁克林相信,哪怕是纽约地检署前任boss兼吉祥物伍德·韦伯斯特都能知道,哈佛法学院大一新生都应该对这一判例有所耳闻,但凡在大型律所工作过的都应该对此耳熟能详才对。

因为‘能力减弱辩护’实在太好用了,是不少被告脱罪的第一选择,这时候律师就会将这一判例拿出来甩在客户脸上,告诉他想用‘能力减弱辩护’没那么简单。

其实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桉中,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并没有改变法学界对‘能力减弱辩护’的迷惑,这则判例更多的是解放了法官的双手,将是否采用‘能力减弱辩护’的决定权交到了法官手上。

法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这无疑是加大了法官的话语权。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地凭借个人喜好进行决定,而不必受限于宪法要求,或者陷入‘是与否’的迷茫之中。

但法官们往往不会动用这一判例进行驳斥,因为在动用此判例时,有可能会给桉件蒙上一层‘不公正’的阴影。

尤其是基层法官,他们不知道一旦被告败诉会不会继续上诉,上诉法官的喜好与他们一不一致。

一旦被告上诉,上诉法官的喜好又与基层法官不一致,就会出现基层法官拒绝采纳‘能力减弱辩护’导致被告败诉,但上诉后上诉法官采纳‘能力减弱辩护’导致被告胜诉的情况出现。

上诉改判对基层法官的威严打击是很大的。除非此时原告再次上诉,最高院裁定与基层法官一致,否则外界会怀疑基层法官在裁决时带有‘不公正的偏见’色彩。

严重的甚至会被投诉,被司法行为委员会调查。这也是同样都是法官,同样都是在审理桉件,为什么法官们依旧想要往上爬的原因之一。

站在更高层,就有更大的话语权,拥有更大的容错空间,行事也会更加自由。

布鲁克林因法令纹女士而动用了这则法官们不会轻易动用的经典判例,这让布鲁克林很不开心。

他回到内庭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兑现承诺——给律师协会写信。在信中,他直接将法令纹女士的不专业一一列举出来,包括她试图证明所有罪犯都无罪,法律应该区别对待不同的人,以及不知道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桉这一经典判例。

布鲁克林明确要求律师协会对法令纹女士获取律师证的过程及她执业的桉件进行重新审查,并要求停止法令纹女士的执业资格。

最后,布鲁克林表达了自己对律师协会放任这样不专业的人成为律师执业的担忧。

反正因来利·克鲁的事情他早就单方面看律师协会不顺眼了,倒也不用顾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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