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〇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上)

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家天下的制度下也是无可避免的,上杉宪义只好整理家中法度,并且添加新的法度。

对于武田、今川和北条等各家大名来说,设立法度是稳固统治最有效的办法。

特别是日后占领其他的领国,则会有分国法,对于寄骑寄子的管理也有专门的条例进行管理。

上杉宪义当即起草《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

法度第一条:所有领地都是国主所有,只有竭诚奉公才会被国主承认其领地,反叛者将失去领地所有权。

任何人的领地不得私自出售,必须由评议会确定其是否因为缺钱或是其他原因才能出售或者租借的年限。

但是不得出售给他国之人,亦不能租借给他国之人。

不得随意买卖他人的名田。

禁止以旧有的地契来讨要名田,除非有转让文书为凭证。

每年秋收之后进行一次检地,阻拦检地,或者隐藏土地的,将会被没收一半领地。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没收他人领地,一旦出现此行为,此人将会被没收那块领地的两倍数量的领地。

如果此人没能按时缴纳年贡,可由名主上报评议会,评议会交由国主处理,届时国主自会派人接收这块领地交给其他人耕种,这块地依旧属于名主的领地。

对于新开肯的田地,可以由开垦土地的人上报名主,由名主上报评议会,评议会派出人检地之后,上报国主,由国主交付安堵。

若名主私自吞并他人新开肯土地,引起诉讼,名主将会被没收一半领地,并且本人定罪,自动退位,由其嫡子或庶子继位。

第三条:田地与山野的纷争由实际的边界线确定,引起纠纷败诉者将会进行追责,处罚败诉者交出争议地相等的领地。

私自挪动界碑,将没收一半领地,家主谢罪退位,由其子继位。

第四条:关于河床冲击出来的新领地,暂时归属于国主,在新领地固定之后,按照当地边界线划分,边界线不明的话可以赐予家中功臣。

第五条:有关土地诉讼,奉行与目付必须仔细审核,一旦出现偏袒的情况,视之为背叛国主的叛臣,从重惩处,至少没收一半领地或是全部领地,本人斩首,家族流放,三代人不得归国。

若是奉行或目付失职,引起争端,将会罢免职位,没收一成领地,若是没有领地,在三年内,只能领到一半俸禄,并且削减扶持米。

若有人介入奉行或目付的行动,左右诉讼的进程与公正,一经查出,讲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不仅没收一半知行地,本人还得自尽谢罪。

若是对诉讼不满或者有疑问的,必须提交新的证据,或者三年后再次提起诉讼。

不过再次败诉后,将对此人进行调查,若是因为不满故意提起诉讼,将没收一半领地。若是平民,将进行一到三年的劳役。

第六条:有关杀人,****,绑架,走私,贩卖儿童重罪裁定。

武士亦不可随意斩杀平民,若平民侮辱冲撞了武士,可由武士上报评议会裁定,处以五日到一个月的劳役,武士可以要求此人为自己办事,但不得随意伤害此人。

不管武士因何缘由随意杀害平民也将遭到斩首之行,平民杀人也将斩首。

未成年杀人将会被进行道德教育至成年,随后进行劳役五年,并且还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若死者为武士孩子,便以武士俸禄为基准赔偿三十年的损失,若是平民按照具体收入进行赔偿。

因为杀人未遂导致轻伤或是重伤,犯人将会处以三年到十五年的劳役,若是在劳役中死去,罪刑一笔勾销。

不管是谁都不得随意强迫女子与自己欢好,犯罪者将处以劳役十年以上,若是致女子死亡的将处以斩首之行,此法亦适用于男性。

绑架他人的贼人一经抓住,处以十年以上劳役,致人死亡的,处以凌迟之邢。

走私者一经抓住,抄没所有财产,并且斩首。

贩卖儿童者,一经抓住,处以竹锯之行,每一位看到罪犯的都可以用竹刀伤害罪犯。

第七条:有关夜晚不明人物进入住宅,房屋所有人将其杀死无罪,就算是亲戚,如女婿之类的来拜访,没有提前向奉行或是目付报备,而被杀死,亦无罪。

第八条:关于斗殴,先动手者,有领地将罚一成,后动手者也将罚没领地半成领地,并且后手受伤,先手将赔付医药费。

若没有领地,先手将罚钱一百贯以上,后手也罚五十贯,后手受伤,先手要赔付医药费。

所以两者有纷争应该上交评议会,进行诉讼,不可私斗。

若是十四岁以下的少年斗殴,不以论罪,但是先手必须赔付后手医药费。

但是若有长辈介入,两者皆要论罪。长辈罚没领地,小辈赔钱。

第九条:有关被官无故侍奉二主,被官的职位也应该由国主进行剥夺,其余人无权夺取此人职务。

另外在引渡犯罪被官时,被官畏罪潜逃,可由旧主进行追捕,若是有人偏袒,偏袒者同罪,若有冤屈,可上诉评议会。

被官因为品德有失,或是失仪等小罪被追究,逃亡二十年后,不再追究罪责,但是因为失职引起重大后果,导致主家损失的,亦或是犯下重罪的将继续追究罪责。

第十条:关于借贷,利率按照借条来,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本金三成,比如借贷后,一年利率为一贯,第六年偿还本金以及利息钱六贯。

若是无力偿还,上诉评议会,在进行强制还款。但是借债人不得私自催债,并且以暴力进行催债,否则国主有权将债务取消。

若是欠款者在其他领主领地内,需要知会当地领主。

第十一条:对于因为奉公而贫困的领主,国主可以对其进行一次性的补助,若第二次,国主可以进行有息补助,第三次将没收所领。

第十二条:守护不入地以及寺社不入地,本家法度在领国任何地方都可以施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度条例!即便躲入守护不入地和寺社不入地也没用。

两地没有特权,也在本家管理监督之下。

若是两地接纳违反条例的罪犯,请不要介意上杉家进入抓捕罪犯,若有反抗,大军征讨!

领地每年也要进行检地,一经发现有超过规定的领地都会被没收,并且处以罚款,数目按照没收领地进行罚款,一石罚钱十贯。

不得私自捐地给寺社,此行为必须经过国主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私自献地,视为无效,并且没收其领地。

上一章目录+书架下一章